“气侯变化问题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发展问题。”这是胡锦涛主席在前年的G8+5会议上的一个著名论断。
气候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要通过发展来解决。因此,归根到底是一个发展问题。从人类发展史上看,发达国家在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无约束地、大量地排放了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提供的一份资料证实,“从工业革命开始到1950年,人类由于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的50多年当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二氧化碳这种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寿命是50年—200年,因此,发达国家对当今全球气候变暖应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也应当承担主要的义务。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累积排放量少,人均排放量低,当前的首要任务依然是要发展经济。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理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确定了一个最重要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共同”责任就是各国都要根据各自的能力保护全球气候。大气无国界,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所有地球上的公民,减缓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区别”责任即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减排行动,使温室气体排放于2000年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制定并执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
《公约》虽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量化减排指标。这一内容在《京都议定书》中得以完成。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
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事关各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欧盟因其清洁能源在本国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并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较充足的资金,极力要求立即采取较激进的减、限排温室气体措施。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能源消耗大国或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较大的发达国家,由于担心减排行动对本国经济造成过重负担,反对立即采取减、限排措施。
尽管发达国家在减排温室气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限排温室气体义务方面,其立场非常一致。美国拒绝批准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认为《京都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规定减排义务。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则坚持《公约》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拒绝承担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义务。当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但是不等于不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和责任。2007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污染减排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此前一天,《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发布,这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于两三年前就已经开始策划。在G8峰会之前公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是中国应对国际社会就环保问题施压的对策之一。”绿色和平组织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杨爱伦说,“也是国家高度重视的结果”。
在6月召开的八国峰会上,参会各国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达成新的妥协。八国领导人在联合声明中表示同意“认真考虑”欧盟、加拿大、日本等方提出关于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至少降低50%的建议,并希望温室气体排放大国都为此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