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到哪里去投资——中国资本自由排行榜

作者:《权衡》2006-11-3021:57:44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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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请注意我们推出的这个专题。我们将要向你介绍的是一群优秀的中国学者所从事的一项独立研究。这个研究的核心关键词是“资本自由”,他们建立了一套标准,用以衡量一个地区在“产权保护、投资融资、行业进入、资本流动”等方面的优劣,用以揭示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治理绩效。我们相信,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部分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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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到哪里去投资


——中国资本自由排行榜


  


  资本短缺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投资就能大赚的时代也不复存在,如今的竞争早就已经全球化了。在中国这个硕大无比的市场上角逐的不仅仅是本土资本,还有源源不断地涌进来的国际资本。



  如果你是企业家,你更关心到哪里投资更安全,更可靠,回报率更高。无数经验已经证明:仅仅有便宜的土地,廉价的劳力,热情相迎的官员,特殊优惠的政策,不够支撑一个企业健康长远的发展;还有更为根本的因素需要加以考量。到底要如何衡量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



  如果你是地方政府官员,你更关心有多少资金会落户到你的辖区,能够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税收。地方政府的竞争早已非常激烈,你还有什么新招可出?先进之区的先进经验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自己现在的位置和将要改进的方向?



  如果你将要创业,那么如何知道哪里的创业环境更好?如果你只是想要找一个工作,你也应该了解一下哪些地方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请注意我们推出的这个专题。我们将要向你介绍的是一群优秀的中国学者所从事的一项独立研究。这个研究的核心关键词是“资本自由”,他们建立了一套标准,用以衡量一个地区在“产权保护、投资融资、行业进入、资本流动”等方面的优劣,用以揭示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治理绩效。我们相信,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部分回答你的问题。


  


  资本越自由,经济越繁荣


  地方政府围绕增进资本自由的竞争,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治理绩效竞争,其高明程度要远远高于当前地方政府的经济绩效竞争



  中国资本自由排行榜


  最近三年,总体得分居于排行榜前三位的一直是:浙江、广东、江苏



  政商视角解读资本自由指数


  资本自由度高的地区具有更为明显的制度优势,从而能够吸引到更多投资,有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增加政府的税收



  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障碍


  在民营企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其在资本自由方面仍然面临种种困境,这对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很大的困扰



  通向资本自由之路


  资本自由指数研究的公共政策价值在于把资本自由的话题引入公共领域,并用客观数据证明了资本自由对于经济增长对于社会繁荣如此重要


  


【封面专题】


资本越自由,经济越繁荣


文/本刊记者 李英强


  


  【内文导读】资本自由对应的是私人的财产权利保障,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利和选择自由的高度保障


  


  2006年10月30日上午,“企业的产权保护、资本自由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中国资本自由问题与资本自由指数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他们历时1年多所做出的研究报告。这是一个纯民间的独立课题组,负责人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副教授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冯兴元副研究员,技术专家是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



  为了深入了解这项研究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新青年•权衡》记者对冯兴元和朱恒鹏进行了采访。


  


  《新青年•权衡》(以下简称《权衡》):资本自由似乎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具体指的是什么?



  冯兴元:资本自由这一概念的含义应从资本的含义谈起。什么是资本?迄今为止仍然缺乏统一的资本概念定义。我们的研究所指的资本,主要涉及作为金融资产的资本和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耐用品的资本。我们所说的资本自由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几个维度的内容:保有资本的自由,获取资本的自由,行业进入和退出的自由,资本区际和国际流动的自由。



  《权衡》:你们为什么要特别关注资本自由呢?资本自由为什么重要?



  冯兴元:资本自由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这么说,资本越自由,经济越繁荣。在经济领域,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企业的最大压制经常就是对资本的垄断和资本自由的压制。这种垄断和压制的存在对于个人的潜能的发挥是十分不利的。民营企业的命运,取决于其保有、吸引、获得和利用国内外资本的能力。而资本自由对此可起巨大的强化作用;资本不自由,这些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不止如此,资本自由还有助于实现有限政府、法治和财产权保障,缩小政府的活动和干预范围,限制政府可以动用资源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竞争,减少政府支出,减少税收,为纳税人省钱。



  朱恒鹏:资本自由对应的是私人的财产权利保障,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利和选择自由的高度保障,而这一点既是增进个人福利(乃至社会福利和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人所追求的目的。这就像阿马迪亚•森对自由的评价一样,自由既是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发展的首要目的。



  《权衡》:有人认为资本自由只是保护“资本家”的自由,资本自由促使“资本家”财产合法化,资本自由促使“资本家剥夺”工人合法化。也就是说,资本自由给少数人带来福祉,而让大多数人遭受损害。对这种观点,你怎么看?



  冯兴元:其实,正如一位朋友一针见血地强调的那样,资本自由不仅仅与“资本家”有关,它与每个人都有关,更不是“资本家”独有的自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



  在资本不自由的地方,穷人就很难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富人则容易得多。由此可见,限制资本自由,富人和权势者受益,而穷人和普通人受损。资本自由大大地扩大了创业者乃至普通个人的成功机会,扩大了经济自由乃至其他自由,对一个社会的繁荣也极其重要。资本自由恰恰不是只保护“资本家”的自由,而是给每个人都带来自由,无论是创业者,中小企业,工人,还是整个社会。



  朱恒鹏:客观地说,中小企业应该是资本自由的最大受益者。资本自由度越高,融资难度越小,产权得到的保护也越好,企业能够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更多,资本的获利能力也就更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好坏取决于资本自由度的高低。



  同样应该注意的是,资本自由对工人也重要。没有资本自由,就业的自由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资本自由增加了员工对雇主的独立性。如果由于缺乏金融自由而难以自主创业,他们只能在不喜欢的雇主手下受气。资本自由的提高会迫使企业更多地重视工人的利益。



  冯兴元:比如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如果拥有充分的资本自由,自己就可以开一个个人独资出租企业,自己就可以成为自己的老板。这些出租车司机-老板联合起来,就可以成立一个行业商会,共同维护和增进自己的资本自由。而现在的北京出租车司机缺乏资本自由,没法开设个人独资出租企业,只能成为工会会员,当不了商会会员。只能是打工仔,成不了老板。



  《权衡》:资本自由指数对全国各省市的资本自由程度作了一个排名,排名有前有后,各地区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什么造成的?你们是怎样衡量资本自由的高低的?



  冯兴元:资本自由取决于政府对资本自由流动的干预程度和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程度。政府的干预越少,对财产权的保护越有效,资本自由程度就越高。分省指数排出的是一个相对位置,得分的差异并不表示金融发展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绝对程度,只是用来反映哪些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和资本自由流动程度相对更高一些,哪些地区相对更低一些。



  朱恒鹏: 我们的这套指数从“政府及制度因素、 经济因素、货币供给和金融发育程度、金融市场市场化水平”这四个方面分别反映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和资本自由流动程度的进展,每个“方面指数”反映一个特定方面,每个方面指数又由几个“分项指数”组成(组成各个方面指数的基础指标目前有21项)。这四个“方面指数”构成一个总指数,反映各地区金融发展和资本自由流动水平相对程度的总体评分和排序。



  《权衡》:资本自由的各省市排名对地方政府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冯兴元:我们是希望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各省资本自由指数得分和排序,找出本地区资本自由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以及与国际最佳实践的差距,尤其是分项指标值差距,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发展战略,亡羊补牢,取长补短,增进资本自由,促进全民福祉。地方政府围绕增进资本自由的竞争,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治理绩效竞争,其高明程度要远远高于当前地方政府的经济绩效竞争。



  《权衡》:资本自由指数和樊纲的中国市场化指数有何关联?两个指数能否相互映证?有无冲突之处?



  朱恒鹏:可是说资本自由指数是樊纲的中国市场化指数的一个领域即金融领域的细化和具体化,两个指数相互映证,反映的信息是一致的,目前没有发现冲突之处。



  《权衡》:资本自由指数毕竟第一次发布,你认为有哪些不足的地方?今后会持续公布吗?2005年的指数大概什么时候出来?



  朱恒鹏:尽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资料分析和研究,也借鉴了一些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但目前的研究成果仍然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觉得有几个不足:第一个是四个大类的划分还存在不很清晰的地方;第二是没有找到一个反映利率自由化程度的指标,这个指标应该是资本自由化的核心内容,可惜没有找到能够有系统数据的指标;第三个是没有计算全国的资本自由化指数,没有对全国的资本自由化进程做出一个测度。



  冯兴元:我们希望今后每年能够持续公布,包括增加发布全国性的资本自由指数。



  朱恒鹏:如果可以,我希望明年11月份公布2005-2006年度的资本自由化指数。


  


  【封面专题


  


中国资本自由排行榜(1999—2004)


  


  本排行榜各项数据均由“中国资本自由问题与资本自由指数研究”课题组提供。1999——2004年,中国各省区资本自由化进程总体排序,按资本自由化相对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表:


  


  1999—2004年各省区资本自由化程度排行榜


  


  



  2004年各省区资本自由分项排名表


  



  


  【封面专题】


  政商视角解读资本自由排行榜


  文/本刊记者 李英强


  


  【内文导读】浙江省之所以排名第一,是因为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中国资本自由指数”除了总得分的排行榜之外,还有包括四大方面,21个小项的分项排名,其所能反映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作为企业投资决策的参考,也必将成为地方政府关注自身施政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值得详细解读。


  


  资本自由体现的是制度优势


  


  据排行榜显示,浙江省在2002-2004年间资本自由化程度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第一。这一排名有什么启示意义呢?


  课题组技术专家、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恒鹏在接受《新青年•权衡》记者采访时表示,地区间竞争最为根本的是制度竞争,资本自由所体现的正是一个地区的制度优势,那些资本自由度高的地区具有更为明显的制度优势,从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有价值的生产要素的流入,这有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增加政府的税收。



  朱恒鹏说,浙江的资本自由度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浙江省的法制环境较好,其司法和行政部门在执法公平和执法效率方面仅次于上海市排在全国第二位;其次,浙江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对数量、非国有经济规模在全国排名前一、二位,这一点表明浙江省创业壁垒低,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大,发展环境宽松;最后,浙江省金融业的市场化水平居全国首位,其中金融机构贷款中非国有企业贷款比重全国最高,上市公司中非国有公司比重居全国第二位,这意味着和其他地区相比,浙江的民营经济具有更为良好的融资环境。这些制度优势构成了浙江省非常明显的竞争优势。


  


  竞争力在细节之中


  


  资本自由指数共分“政府及制度因素、 经济因素、货币供给和金融发育程度、金融市场市场化水平”四个方面,21个小项。



  在政府及制度因素方面排在前五名的是:山东、江苏、河北、浙江、福建,北京排在第25位。这个方面包括5个小项。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具体采用的指标是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越低得分越高,山东、江苏、河北、浙江分别领先;企业财政补贴占GDP的比例反映的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的多少,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的补贴是最多的;企业税外负担最轻的是上海、河北、安徽;地方保护主义最严重的是青海、北京、宁夏,最不严重的是广东、江苏、浙江;法律保护方面做得最好的是上海、浙江、江苏,最差的是青海、贵州、山西。



  在经济因素方面排在前五名的是:浙江、北京、上海、广东、辽宁。这个方面包括“企业数量与人口比例、非国有工业比重、非国有固定资产比重、外商投资额占GDP的比重”等4个小项。第一项可以大致反映创业的难易程度,北京、浙江、上海在此领先;第二、三项共同反映的是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浙江、广东、江苏分居前三;第四项上海、辽宁、广东居于前三。



  在货币供给和金融发育程度方面排在前五名的是:北京、广东、福建、天津、上海。这个方面包括“存款总额和GDP的比率、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标准差、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城镇居民手持现金占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人均银行卡数”等6个小项。存款比率最高的是北京、上海、广东;通货膨胀最严重的是河南、天津、北京;财产性收入比重最大的是海南、福建、广东;人均银行卡最多的是北京、上海、天津。



  在金融市场市场化水平方面排在前五名的是:浙江、海南、重庆、江苏、广东。这个方面包括6小项。在非国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比重方面排在第一的不是浙江,而是上海,浙江排第二,广东、天津、重庆分列三、四、五;非国有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总贷款的比重最高的是浙江,其次为广东、江苏、福建、海南;非国有控股公司占上市公司比率最高的是海南、浙江、青海,最低的是宁夏、江西、北京;流通股所占比例最高的是宁夏、海南、黑龙江,最低的是北京、河北、湖北,浙江第17,江苏第20;非国有控股公司总资产占全部上市公司总资产比重最高的是海南、浙江、新疆;非国有控股公司股市融资额占全部上市公司比重最高的是重庆、浙江、江苏。



  【封面专题】


  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障碍


  文/《中国资本自由问题与资本自由指数研究》课题组


  


  冯兴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晓佳 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博士候选人


  


  【内文导读】历次宏观调控的最大打击对象就是民营企业,民营钢铁企业江苏铁本在2004年被强制关闭是其中一例


  


  中国民营企业的历程只有短短20多年,但其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2003年底全国共有300.5万户私营企业与2353.19万户个体工商户;2004年,我国民营经济创造的经济增加值估计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6%。然而,在民营企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其在资本自由方面仍然面临种种困境和障碍。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我国民营企业的资本自由问题,即:保有资本的自由、获取资本的自由、行业进入的自由和资本区际和国际流动的自由。


  


  保有资本的障碍:产权保护不力


  


  企业保有资本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企业资本免于侵夺的自由。这是企业资本自由之中最为基础与关键的部分。“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当自己的资本产权处于安全之中,企业才会往复不断地投资、生产,经济和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与繁荣。在转型中国,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环境可谓相当不利。


  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民法典》来系统界定和保护物权。私人企业的财产合法性尚未获得政治上的明确保护。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明确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宪法条文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明显弱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即使宪法中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条文,也都留下了一条尾巴,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条文为实际经济生活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各种强势力量以种种借口任意侵犯私营企业产权大开方便之门。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宏观调控”、“扰乱经济秩序”之类的含糊定义随时可以被用来作为整治民营企业的借口,而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政府心目中亲疏有别,因此改革以来历次宏观调控的最大打击对象就是民营企业。例如2004年在新一轮紧缩型宏观调控中又有民营钢铁企业江苏铁本被强制关闭,造成巨大的损失。


  有一部分民营企业本身的产权不清晰,如红帽子和挂靠企业;或者产权安全性上存在所谓“原罪”问题,产权来源被普遍怀疑为不合法。红帽子企业的问题在90年代中后期开始引起重视,各地普遍重新界定产权,摘掉“红帽子”,进行产权制度改造。这一过程虽然产生了大量的成本,也存在很多争议,但总体上看,对今后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产权合法性受到质疑的企业本身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由于“国退民进”的实施缺少一个公开、透明的操作平台,资产评估、定价、出售、善后等各环节很多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门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合法性;其次,就揭露和报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确实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卖半送、只拿好处不背包袱等情况;最后,部分公众也确实经常混淆资产和实物概念,对于很多中小型亏损企业实行改制出现的“零”置换与“负”置换(即白送或倒贴)不理解。无论如何,对产权改制的“原罪”质疑,使得那些即便是合法并购改制而来的民营产权也同样处于“秋后算账”的威胁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对过往转制进行重新审核,并尽快构建合法程序,以解除公众的合理怀疑。


  除了“原罪”问题,这些企业的产权安全还面临改造不彻底带来的诸多危险。它们往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有一些集体和国有股份。这导致一方面,一些民营经营者(很多是原企业经营者)实际上仍然在占用国家和集体资产,这不啻是坐实了公众对其侵吞公共资产的指控;另一方面,国有资产不完全退出也为国家权力侵犯民营资本提供了一个便捷途径。


  


  


  获取资本的障碍:融资何其难也


  


  尽管民营企业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其在资本融通方面的自由却远远落后,存在严重阻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尚不能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还存在“歧视”现象。民营企业进入银行信贷市场困难重重,据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向银行借款时,有63.3%的企业感到困难和很困难;时难时易的占22.1%;比较容易贷到款的只占14.6%。外源融资渠道不通畅,导致民营企业高度依赖内源融资。同时,民营企业的外源融资方式以银行信贷为主,但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1997-2001年,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是3.03%、3.42%、3.80%、3.73%和3.72%。


  股票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渠道。由于我国缺乏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因此绝大多数股票资本交易都集中在沪深两市,而民营企业在这个市场上阻力重重。2001年末,沪深两市1175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118家民营企业,其中买壳上市的就有65家;而到2005年上半年,13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包括借壳上市的才刚刚超过200家。面对过高的上市门槛,很多民营企业主动将股票市场排除在自己的融资渠道之外。


  除了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外,企业另一常用的融资方式就是发行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本就增长迟缓、规模尚小、起伏不定,即使如此,民营企业也被完全排斥在外。从1994年到现在,拿到发债许可的几乎都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中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大多数特批发债额度,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内外部债券来融资的机会几乎是零。


  在票据市场上,民营企业试图利用发行承兑票据的方式来融通资金却存在很大困难。对于票据来说,企业信用支持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这一方面居于劣势。即便民营企业有足够信用发行票据,但因其通常影响力较弱,与银行关系不深,所需融资规模也有限,因此往往要支付较高的发行费用与承销费用,而票面利率也可能相对较高,使得融资成本加大。


  与上述正规金融市场并存的是民间金融市场。由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封闭与僵化,民间金融实际上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融资渠道。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对民间金融基本上是负面评价,法律也对民间金融不利。虽然政府近年来开始公开肯定民间金融的一些正面作用,但是对民间金融的打压政策仍然在总体上没有变化。我国法律虽然允许民间借贷,只要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但同时又设立了 “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罪名。由于实际上多数类型的民间金融活动都可以扣上这些帽子,因此民间金融活动本质上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2004年福建省福安发生倒会事件后,民间合会被大力整顿,有关人员则被判刑。有时地方政府甚至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罪名就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例如河北大午集团事件。


  


  


  进出行业的障碍:何时不再歧视


  


  从企业进入行业的自由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经营范围广泛,除航天、金融保险等技术、资金密集度较高和国家控制的特殊行业外,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传统产业。从行业分布来看,虽然面临着一定的进入壁垒,但中小企业资本仍然进入了我国的大部分竞争性产业。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资本投资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行业可能并不由市场和民营资本的意愿所决定,而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如对土地指标的控制和对过热行业的宏观调控等。民营资本经常处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夹缝中,往往难以冷静理性的选择投资,轰动全国的江苏铁本事件就是民营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惨痛教训。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还面临着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如财政和税收政策歧视。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2004年全国各类所有制企业纳税数量总额为25723亿元,广义民营经济纳税总额占到了71.3%。虽然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但是民营企业却遭受了许多的税收歧视待遇:民营企业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


  以上说的是一般竞争性领域,在金融领域,民营企业可谓是寸步难行。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近年来真正获得批准设立民营银行的案例迄今为止只是个别事件。从政策法规文本角度看,在资本准入方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似乎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实际障碍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能够进入金融行业的大部分是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


  一直来,政府对民间金融行业本身一般采取打压的政策。只允许非组织化的形式,或者一些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存在。非组织化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但是企业之间严禁借贷,而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包括民间借贷的中介公司,典当业企业等。无论是哪一种民间金融组织或者经营活动,均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从那部分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部门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但由于其经营往往容易受到政府打压,因为其退出有时是强制的,属于被清理的对象。尤其是涉及到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情况更是如此,比如孙大午案就是如此。


  在公用事业领域,尽管政策文本已经明令放开,但该领域仍然是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困难较大的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事实政策障碍。据统计,在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民间投资只占3.2%;在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中,民间投资只占0.7%。据统计,目前我国80多种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个,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1个。即使是一些已经放开的行业,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配套政策也没有落实,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以北京市为例,时至今日,在金融、铁路、高速公路、电信等30多个行业或项目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营经济准入的歧视性规定。


  


  


  资本流动的障碍:解开管制束缚


  


  我国民营企业资本的国内流动障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民营企业异地投资有时遇到法律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与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有关;国家通过处于准垄断地位的全国性国有商业银行系统性吸收居民存款并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民营企业存在严重的融资难问题;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借贷,企业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严重影响企业的跨区域投资;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没有为创建民营银行提供市场准入框架,仅有的数家民营银行只是通过中央金融当局特批设立,这也影响到民营企业通过创建民营银行来进行跨区域资本运作;我国的股市上市公司总数仍然有限,其中民营企业比例很小,此外股市中的中小企业板块事实上也于较小企业无缘。


  目前民营资本在进入海外市场时,面临一系列外汇管理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第一,审批严格。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商务部审批。第二,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权威的管理机构。第三,程序繁冗,审批周期长。以北京市为例,企业10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项目报批两套程序。审批手续要数次经过主管的商务部门、市商务局、使领馆商务处等,往往错失投资良机,而且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极为有限。第四,企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进展不大,没有金融业的支持和参与,企业海外贷款和项目担保的风险较大,削弱了企业跨国融资和投资的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革,外汇管制日益放松,但只要还存在外汇管制,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是无法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民营资本海外投资的自由将无法达到。


  


  


  


  【封面专题】


  通往资本自由之路


  文/ 秋风 独立学者


  


  【内文导读】民间金融至多享有事实上的自由,但并不享有确获法律保障之自由,而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由


  


  自亚当•斯密以来,尽管多有反复,但经济学大体上坚持一个基本立场:自由带来效率,自由带来财富。


  近些年来,美国若干信奉自由市场的机构编制了经济自由指数,用跨国的经验数据印证这一结论,说服公众相信自由对于一个国家之繁荣的重要性。其中最著名者有美国传统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自1995年起联合编制的一年一度的《经济自由度指数》,美国学者James Gwartney and Robert Lawson等自1996年每年发布、世界多个自由市场研究传播机构同时出版的《世界的经济自由》。这些指数的编制当然都涉及到资本的自由度,比如,《经济自由度指数》十大类指标中有三类直接涉及到资本:资本流动与外商投资,银行业与金融,财产权。


  不过,单独编制资本自由指数,中国学者可能是第一份。冯兴元、夏业良、朱恒鹏等学者组成课题组,最近完成了关于资本自由指数的研究。他们发展了一套指标体系,用来测量1999年到2004年间中国各省的资本自由指数。


  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些年中,资本自由度最高的两个地方一直是广东和浙江。这个研究证实了人们的经验观察印象:经济最自由的地方,必然意味着资本最自由,因而其经济也最为繁荣。广东和浙江的繁荣正源于其相对较高的经济自由度,其中自然也包括较高的资本自由度。


  但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这种资本自由乃是一种制度之外的自由。


  


  民间金融未入法眼


  


  在广东、浙江等地,最有活力的企业是私人企业,控制性制度松动之后被释放出来的私人的企业家精神,乃是这些地区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但人们都知道,长期以来,非公有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的产权——此即保有资本的自由——并未得到法律之平等保障,相反,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形成长远预期;私人企业也很少能够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资本——这是资本自由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冯兴元等人的报告《中国民营企业资本自由障碍研究报告》详尽地描述了私人企业所面临的资本自由匮乏状态。比如,银行向私人企业发放的贷款在银行的总信贷量中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这倒并不意味着私人企业就不能获得资本或者稳定地保有其资本。私人企业之迅速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已足以说明,私人企业自发地找到了获得资本的渠道,此即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市场。这个市场的融资方式丰富多样,如民间借贷、合会、集体集资、票据贴现、商业信用、私人钱庄等等。正是这样的金融市场支持中国私人企业的迅速发展。


  但是,政府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民间金融形态基本未予规范。法律所规范的,大都是相对“现代的”金融形态,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等等。但这些显然并不是中国现实所存在的金融活动的全部。中国的整个经济、社会是二元的,存在一个由国家全面控制的现代经济部门,和一个国家纯粹作为现代化之工具的传统、以非国有为其主要产权形态的经济部门。也就是说,在国有的、现代化的金融形态之外,也存在着大量源远流长的民间自发的金融形态。而政府所制定之金融法规体系,其实只是调整那些相对现代(起码被认为、被希望是现代的)的金融机构的特别法规。民法规则也只是调整那些立法者认为比较“现代”的关系和事务。因此,他们冠以“民法”、冠以金融法规之名,但其实并非普遍的法律,而是一种特殊的立法。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原有的民间习惯之外,又增添了一种特别法。尽管由于依靠国家机器而获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但它们却依然不是“普通的”。


  话说回来,即使没有国家立法进行规范,民间自发的金融市场也始终在比较顺畅地进行。原因在于,民间自发的金融形态,透过无数人连续交易,自发地形成了足够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详尽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对此,所有交易参与者都心知肚明。尽管其并未成文法,但却被人们认知,并遵守。此种地方性知识存在于相对封闭的社区中,依赖当地的社会机制,当事人之间自发地形成了比较有效的规则执行体系。


  不过,政府的“法制”观念却是:凡是法律没有规定者,即属于不合法。而立法者在制定金融法规时,眼里只看到现代金融形态,以为那是唯一应当存在的金融形态,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民间金融。自90年代以来情形更为糟糕,立法者制定金融法规之意图就是维持国有的现代金融部门的垄断地位,因而明确地对民间金融予以行事打击。这授予了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极大的权力。其结果是,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预期被打乱,机会主义盛行。当事人对于传统规则的信仰之心被摧毁,运行了几百年的金融制度日趋粗鄙化。反过来,这又成了监管部门再度打击的绝好理由。


  


  不管不等于享有自由


  


  不过,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这类民间金融活动采取一种“善意的疏忽”态度,也即,尽管按照法律、政策之规则,它们是不合法的,但地方政府并不急于整顿、取缔,而是听之任之。


  原因不难理解。或许中央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更关注控制金融风险,因而,更为积极地维护国有的、现代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而经常把民间金融视为“扰乱金融秩序”的活动——其实就是扰乱那个垄断性金融秩序。而且,他们看到垄断性金融机构大体上能够满足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金融需求,对于北京的决策者来说,这也就足够了。因此,对他们来说,整顿、取缔、打击民间金融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损失。


  但地方政府的立场却与此不同。地方政府官员考虑更多的是本地经济增长,而在地方层面上,增长的主体主要是中小私人企业,而这些企业是很难获得垄断性金融机构的资源的。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金融机构是汲取本地金融资源的吸血管,在垄断性金融机构商业化之后,干脆就撤走了。因而,在地方层面上,经济增长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只能是由民间金融来供应。地方官员清楚地看到,活跃的民间金融有利于本地经济增长,而地方经济增长显然可以成为地方官员的政绩。


  因此,通常情况下,处于监管最前方的地方政府不会严格地执行上边的法规、政策,过于严格地监管民间金融。而在目前的政治架构中,全国性政府没有自己的法律、政策执行体系,其执行完全依赖于各级地方政府,只要地方政府不执行,全国性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就归于无效。


  于是,民间金融就在过去一二十年的大多数时间享有一定、有时甚至是十分宽松的环境。其宽松度是健全法治下的金融机构所不能想象的,因为,全国性法律失效,地方则放任不管,民间金融几乎不受政府的任何监管。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官方金融机构垄断的资源基本上在低效率、无效率的国有部门内部循环,但中国经济依然可以高速增长。


  有学者正是据此断言,目前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所引发的地方竞争增进了经济的“自由”。但在笔者看来,这恐怕不能算是自由。自由不仅意味着强制、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强制被控制在最低限度,也意味着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政府能够用其强制力量对正当的权利人提供保护,比如,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诉诸司法机构寻求公正的裁判。而这,显然是民间金融体系所无缘享受的。


  地方当局的政策充其量是机会主义的,地方官员们明知这些活动按照全国性法律及最高监管当局的政策规定并不合法,但却最充分地运用了自己执行法律、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对民间金融睁只眼闭只眼。这当然值得庆幸,但既然是名义上不合法的,则只要政府愿意,随时都可以对其予以整顿、取缔、打击。而在现有的政治架构中,官员的政绩考核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这一点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放任不管是有限度的。在地方官员的算计中,若容忍民间金融的政治代价过高,比如,假如他预料到上级政府会指责本地社会不稳定,秩序混乱,那他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打击。到了这个时候,民间金融没有任何庇护之所,因为,它在法律上就没有名分,甚至大众媒体也通常把它们塑造成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


  


  真自由要靠自己争取


  


  在广东、浙江这些地方,民间自发的融资活动及民间金融组织所享有的,正是这种十分脆弱的自由。令人羡慕的随心所欲,其实恰恰表明了普遍的不自由。民间金融至多享有事实上的自由,但并不享有确获法律保障之自由,而后者才是真正的自由。


  这其实是中国渐进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相比于任何国家,中国企业家的可选行为之范围要大得多,其中不少人甚至享有了特权。但是,他们的大多数可选行为其实都在法律之外。因而,每个人都有把柄捏在各级政府手中,只要政府需要或下定了决心,就随时可以找到充分的理由整治企业家,当下之房地产企业就处于这样的时期。此时,他们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企业的资本保有自由,即产权保护,同样如此。通常情况下,地方企业为了追求本地经济增长,明智地选择不去骚扰私人企业的产权;那些在官员眼里有助于实现政绩最大化的企业,甚至可以在产权上获得特权,比如,政府可以出面帮助他们剥夺农民的土地或市民的房屋,让他们获得暴利,地方政府也可以随意对其免税。但是,只要上面的政治压力足够大,地方政府立刻就会变脸,而那些曾经获得照顾的企业的产权就立刻丧失任何保障,被政府随意处置。


  因此,不管是对于转轨经济学还是企业家群体来说,现在要思考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这种半吊子的自由,有没有可能演进为法治下的自由、真正的资本自由?


  既然自由与法治有关,那当然需要政府形成“法治之下的监管”理念,其中尤为重要的观念就是,法无明令禁止者民众即可自由进入,法律法规本身也需要接受理性的检验,立法者为了维持垄断而制定歧视性法规应被宣告为无效。具体说来,政府需要检讨现有金融管制法规,基于二元经济的现实,制定出能够包容民间金融的法规,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为此,立法者及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放弃理性的自负和现代化崇拜,承认市场先于监管的基本事实。


  不过,金融监管当局能否自觉地完成这种理念转变,实在令人怀疑。事实上,漫长的渐进改革已经让很多人不知道为了什么而改革了,在金融领域,过去若干年的体制改革已经没有多少体制改革的味道,市场化的价值取向越来越模糊。中石油、中石化上市之后石油行业的寡头垄断反而强化的前车之鉴也足以提醒人们,国有商业银行改为股份制上市,反而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停顿甚至逆转。传统的国有金融巨头与国际寡头金融资本的力量联合,极有可能封杀任何可能促进金融市场放开的改革措施,金融监管当局很可能被挟持,采取种种措施维护这些表面看来已经商业化的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自由、资本自由就只能由那些希望享有自由的人和企业自己来争取。或许可以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民间金融自身强化内部监管,甚至可以尝试某种地域性的同业行会监管。控制了金融风险,就可以让地方政府放心地支持民间金融做大,从而有效抑制来自政治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及私人企业应当组织起来,游说各级立法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促使其修改法律法规、调整政策,拓展民间金融的合法活动空间。垄断金融集团尽管享有接近政府之便,但民间金融却能够得到经济学家和舆论的支持。


  这也正是这份资本自由指数研究的公共政策价值所在。它把资本自由的话题引入公共领域,并用客观的数据证明了,经济自由、资本自由对于经济增长对于社会繁荣如此重要,从而让让经济学家、让舆论在呼吁政府为民间金融开绿灯的时候有了更为有力的论据。而历史已经证明,理性终究会压倒利益,对于政府来说,究竟是相信经济学的理性,还是受制于垄断集团的利益,乃是对其公共性及明智的一个考验。

本文作者:《权衡》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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